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精神,市政府决定赋予运城开发区管委会第二批市级行政管理权24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职权衔接落实
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对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逐项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纳入权责清单管理,12月28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运行。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接得住、用得好,实现有效衔接。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
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审批管理,最大限度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当场办结率和网上办结率,促进审批提速增效。要推行“综合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的服务模式,实现办事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三、依法行使规划管理职权
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做好规划行政职权的承接工作。一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部分(目前为40.48平方公里),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应部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该部分规划修改的,按编制报批程序进行。二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部分(目前为65.15平方公里),由运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应部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运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该部分规划修改的,按编制报批程序进行。
四、切实加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在公布权责清单的基础上,要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的文件,按程序做好权责清单的调整公布工作,确保权责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依法做好辖区省级开发区的赋权授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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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政府赋予运城开发区管委会第二批市级行政管理权目录(24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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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赋予运城开发区管委会第二批市级行政管理权目录(24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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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 市发改委 |
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三条 | 市发改委 |
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 | 市发改委 |
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市经信委 |
5 | 行政处罚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市经信委 |
6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八十二、八十三条 | 市经信委 |
7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未报备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市经信委 |
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市经信委 |
9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 市经信委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处罚 |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 市经信委 |
11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未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的处罚 |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 市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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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 | 市经信委 |
13 | 其他权力 | 省级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补贴资金初审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晋政办发〔2015〕70号)第三条 | 市经信委 |
14 | 其他权力 |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项目初审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六条;《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晋政办发〔2013〕48号)第三条 | 市经信委 |
15 | 其他权力 |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初级职称评审 |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 号)第五条;《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第五条 ? | 市科技局 |
16 | 行政确认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二条 | 市财政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 市财政局 |
18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 市财政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 市财政局 |
20 | 其他权力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二、六条 | 市财政局 |
21 | 其他权力 |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条 | 市财政局 |
22 | 其他权力 |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项目评估核准和备案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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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23 | 其他权力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审批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八条 | 市财政局 |
24 | 其他权力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转让事项初审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八、九条 | 市财政局 |
25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二条 | 市人社局 |
2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市人社局 |
2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未核查身份证、未进行录用登记、保管核查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八条 | 市人社局 |
2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七十五条 | 市人社局 |
2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八、三十三条 | 市人社局 |
3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人社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载明法定条件或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 市人社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解除合同扣押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八十四条 | 市人社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七、九条 | 市人社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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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职工实施培训、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人社局 |
36 | 行政处罚 | 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出具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十九条 | 市人社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市人社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九十五条 | 市人社局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市人社局 |
40 | 行政处罚 | 对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补偿的处罚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七条 | 市人社局 |
41 | 行政处罚 |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九十三条 | 市人社局 |
42 | 行政处罚 | 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七条 | 市人社局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处罚 |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市人社局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挪用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市人社局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 市人社局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 市人社局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市人社局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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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49 | 行政处罚 | 对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 市人社局 |
50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市人社局 |
51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市人社局 |
52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 市人社局 |
53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活动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九条 | 市人社局 |
5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 市人社局 |
55 | 行政处罚 | 对虚假招聘、违法招工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十四、六十七条 | 市人社局 |
5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 市人社局 |
5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七十四条 | 市人社局 |
5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帐或台账不规范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七十二条 | 市人社局 |
5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 市人社局 |
60 | 行政处罚 | 对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七十一条 | 市人社局 |
6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中介不成功后未退还中介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五十五、七十三条 | 市人社局 |
62 | 行政处罚 | 对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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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63 | 行政强制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 市人社局 |
64 | 行政奖励 | 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山西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晋劳社厅发〔2007〕130号)第三条 | 市人社局 |
65 | 行政裁决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 | 市人社局 |
66 | 其他权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七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 市人社局 |
67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68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69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70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71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72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六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7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基本农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7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7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7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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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77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78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79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80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8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82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8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六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8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8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8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三十四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8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8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89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9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涉及划拨土地房地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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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9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涉及出让土地房地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9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9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94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95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借用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9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97 | 行政征收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98 |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八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99 | 行政征收 |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100 | 行政征收 |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101 | 行政奖励 |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九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102 | 行政奖励 | 对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二十九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103 | 行政奖励 |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九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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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04 | 其他权力 | 建设项目占用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五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105 | 其他权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六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106 | 其他权力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第三条;《运城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运政发〔2001〕35号)第九、十条 | 市国土 资源局 |
107 | 其他权力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征收土地审批 | 《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1号) | 市国土 资源局 |
108 | 行政许可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十一、十二、十三条 | 市环保局 |
109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二十三、二十四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五、八、九、十二、十三、十六条 | 市环保局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性条款及代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市环保局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环保局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污染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市环保局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市环保局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淘汰设施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 市环保局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高污染燃料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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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市环保局 |
11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市环保局 |
11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市环保局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市环保局 |
1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焚烧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市环保局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扬尘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市环保局 |
1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气法规定未配套建设相关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 市环保局 |
1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市环保局 |
124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市环保局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第十八条 | 市环保局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二条 | 市环保局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市环保局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无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许可证,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 市环保局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五条 | 市环保局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四条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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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规定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 市环保局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 | 市环保局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运行转移单据、保管转移单据,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三条 | 市环保局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八条 | 市环保局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山西省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 市环保局 |
136 | 行政奖励 | 环保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市环保局 |
137 | 其他权力 | 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拆除或停运的批准(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十四条 | 市环保局 |
138 | 行政许可 | 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 市住建局 |
139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暂定资质等级)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八、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六、七、十条 | 市住建局 |
140 | 行政许可 | 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 市住建局 |
141 | 行政许可 | 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用途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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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一条 | 市住建局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在房地产评估中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在房地产评估中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在房地产评估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有重大出错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违反规定承揽转让业务或出具报告;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五十三条 | 市住建局 |
144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未注册擅自以注册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市住建局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中泄密和串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 | 市住建局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市住建局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五十四条 | 市住建局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违规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 | 市住建局 |
149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保证质量规定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七十三条 | 市住建局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 | 市住建局 |
151 | 行政处罚 | 对临街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六、三十四条;《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三十一条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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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环卫基础设施及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市住建局 |
153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 | 市住建局 |
154 | 其他权力 | 房产转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 | 市住建局 |
155 | 其他权力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条 | 市住建局 |
156 | 其他权力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一条 | 市住建局 |
157 | 其他权力 |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二条 | 市住建局 |
158 | 其他权力 |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三条 | 市住建局 |
159 | 其他权力 | 房屋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条 | 市住建局 |
160 | 其他权力 | 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确定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五十一、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条 | 市住建局 |
161 | 其他权力 |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五十九、六十一条 | 市住建局 |
162 | 其他权力 | 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申报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市住建局 |
163 | 其他权力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审批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 | 市住建局 |
164 | 其他权力 |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审批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八条 | 市住建局 |
165 | 其他权力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核准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二十二条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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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66 | 其他权力 | 对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告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 | 市住建局 |
167 | 其他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住建局 |
168 | 其他权力 | 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三、四条 | 市住建局 |
169 | 其他权力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九条 | 市住建局 |
170 | 其他权力 | 建筑工程招投标类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 市住建局 |
171 | 其他权力 | 二级以上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 | 市住建局 |
172 | 其他权力 | 二级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初审上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补充通知》(晋建审函字〔2007〕376号) | 市住建局 |
173 | 其他权力 | 二级以上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初审上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 | 市住建局 |
174 | 其他权力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的动态考核 |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第三条 | 市住建局 |
175 | 其他权力 | 三级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 | 市住建局 |
176 | 其他权力 | 商品房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市住建局 |
177 | 其他权力 | 租赁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山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市住建局 |
178 | 其他权力 | 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备案 |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市住建局 |
179 | 其他权力 | 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终止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十一条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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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八条 | 市水务局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八条 | 市水务局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四条 | 市水务局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 | 市水务局 |
184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 | 市水务局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 | 市水务局 |
18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 | 市水务局 |
18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 | 市水务局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 | 市水务局 |
189 | 行政处罚 |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 | 市水务局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 市水务局 |
191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三条 | 市水务局 |
19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 | 市水务局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条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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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9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 | 市水务局 |
19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 | 市水务局 |
19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第十二条 | 市水务局 |
1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处罚 |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水务局 |
198 | 行政强制 | 强行拆除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市水务局 |
199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重大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市水务局 |
200 | 行政征用 | 在紧急防汛期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征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 市水务局 |
201 | 行政奖励 | 对防汛抢险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 | 《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四十二条 | 市水务局 |
20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十、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二十一条 | 市商务局 |
203 | 行政许可 |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六条;《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 | 市商务局 |
204 | 其他权力 | 自由技术进出口登记 | 《技术进口合同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第三、五条 | 市商务局 |
205 | 其他权力 | 软件出口登记 | 《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发〔2001〕604号)第六条 | 市商务局 |
206 | 其他权力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十五条 | 市商务局 |
207 | 其他权力 |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初审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第四条 | 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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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208 | 其他权力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0号)第三条 | 市商务局 |
209 | 其他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五、七条 | 市商务局 |
210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 市审计局 |
2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 市审计局 |
212 | 行政强制 |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资金,冻结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二条 | 市审计局 |
213 | 行政强制 |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四条 | 市审计局 |
214 | 其他权力 | 审计监督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 市审计局 |
215 | 其他权力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 市审计局 |
216 | 其他权力 |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 市审计局 |
217 | 其他权力 | 审计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 市审计局 |
218 | 其他权力 |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 | 市审计局 |
219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六条 ??? | 市统计局 |
220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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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221 | 行政许可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五、十一、十二、十三条 | 市人防办 |
222 | 行政处罚 | 对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 市人防办 |
22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占用人民防空通讯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市人防办 |
224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加收3‰滞纳金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七条 | 市人防办 |
225 | 行政征收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四条 | 市人防办 |
226 | 行政征用 | 战时所有的人民防空设施,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 市人防办 |
227 | 行政奖励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 | 市人防办 |
228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或者工程所依附的土地权属关系变动备案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八条 | 市人防办 |
229 | 其他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 | 市人防办 |
230 | 其他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第二条 | 市人防办 |
231 | 其他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部分变更事项的初审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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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232 | 其他权力 |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初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市金融办 |
233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规划局 |
23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四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 市规划局 |
235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四十条 | 市规划局 |
236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市规划局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 市规划局 |
2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 市规划局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和违法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市规划局 |
240 | 行政强制 | 拒不停止建设的工程,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 | 市规划局 |
241 | 行政强制 | 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 市规划局 |
242 | 行政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4〕59号)第二、三条 | 市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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