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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审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
来源:运城市审计局 发表时间:2020-12-24 09:5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运城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是指运城市审计局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第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前应当经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0日内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60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