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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0 08: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城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 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在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组 长:尚国桦(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新智(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

  卢运红(副局长)

  薛卫东(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范建平(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保国(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

  张  晓(二级调研员)

  郭  军(四级调研员)

  成  员:赵海燕(体育产业科科长)

  王运红(群众体育科科长)

  卫春霖(竞技体育科科长)

  陈  冬(办公室主任)

  裴旭科(体彩中心主任)

  刘  琨(产业指导中心主任)

  宁  军(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

  王  瑞(运动训练中心主任)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尚国桦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范建平副局长担任,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为:具体承办政务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及时公开。各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政务公开事项。

  第九条  规范公开。对外发布政务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 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

  第十条   高效便民。政务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

  第十一条  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和下属单位、联系方式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体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六)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电子信箱;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十四条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渠道

  (一)运城市人民政府网;

  (二)运城市体育局微信公众号;

  (三)运城市体育局公告栏、LED或电视等显示设备张贴、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程序

  (一)各科室将本部门形成或变更的政务公开事项(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形成文字材料提交到办公室。

  (二)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视需要送相关业务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复审;对涉及法律内容的,同时送稽查法规科审核;对于重大、敏感的政务公开内容,办公室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三)经上述审核同意,由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之内交中心负责网站等政务公开平台的部门对外发布。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由本中心制定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公室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书》, 营业部、管理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箱或OA 系统送达办公室,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名称、内容、用途;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收到申请后,由办公室视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本单位形成或掌握、且本单位无权决定公开,但知道信息的拥有单位(部门), 直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被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中心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六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考评

  第二十条  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年终考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办公室对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评情况通过一定渠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依法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指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不适时,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建议,有关科室或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运城市体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