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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济市联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1-11-19 16:03

运金发〔2021〕1号

永济市金融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永济市联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初审意见》(永金发〔2020〕11号)收悉。经市金融办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济市联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鉴于该公司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已达成决议,并已取得你中心审查同意,同意该公司修改章程内容的如下部分:

  (一)修改公司原章程第七条“公司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为导向,以服务“三农”经济、中小企业为中心,以市场利率为向导,积极准确投放贷款,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做贡献为宗旨”内容,更改为第七条“公司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为导向,以服务“三农”经济、中小企业为中心,以市场利率为导向,积极准确投放贷款,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做贡献为宗旨”。

  (二)新章程添加第九条“营业期限:长期”的条款。原第九条及以后条款依次顺延。

  (三)修改公司原章程第五十一条“公司及公司职员参见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行保险,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内容,更改为现章程第五十二条“公司及公司职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行业保险,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

  (四)修改公司原章程第五十三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终止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织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1次”内容,更改为现章程第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终止的事项,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1次”。

  (五)修改公司原章程第五十四条“债权人应当在通知书上送到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务。逾期未申报的按自动放弃债权论处”内容,更改为现章程第五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务。逾期未申报的按自动放弃债权论处”。

  (六)修改公司原章程第五十五条“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同意,不得处理公司财产”内容,更改为现章程第五十六条“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七)修改公司原章程第五十六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

  5.结清债权、债务;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8.如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9.代表公司经营民事诉讼活动”

  更改为现章程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

  5.结清债权、债务;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8.如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9.代表公司经营民事诉讼活动”。

  (八)修改公司原章程第五十八条“清算组织应写出清算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或职业审计师验收,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内容,更改为现章程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应写出清算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或职业审计师验收,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九)修改公司原章程第五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内容,更改为现章程第六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断提高监管水平。督促该公司完成章程修正事项的后续工作,引导公司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和规定,监督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

  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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