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bodog官网,bodog88官网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双公示内容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01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12:27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01号

  相侨峰:

  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0XXXX7510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西里庄村四组东里庄碾头巷X号

  2022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运城市鸭子池水生态综合提升工程工地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正在使用车辆牌号4-08A00854、额定净功率162kW的轮式装载机进行施工。我局委托山西冠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轮式装载机尾气进行检测并出具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号:20221127JC143000)。报告显示,该轮式装载机烟度测量平均值为4.92m-1。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一类排放标准(37≤Pmax≤560,排放限值1.61m-1),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号:20221127JC143000)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0103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我局2023年1月4日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责令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