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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07号
发布时间:2023-02-13 10:01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07号

  运城宝石花区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99MA0L0FG5XE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司马温公路11号201

  法定代表人:周恩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南侧约100吨煤渣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2月2日会议研究,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