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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06号
发布时间:2023-02-13 09:58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06号

  运城市吉瑞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GUPNQ2G

  地址: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北区机场路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刘加旗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使用的烤漆房(2号)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烤漆作业时,产生的废气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吉利4S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以及2023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2月2日会议研究,对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2.责令你单位按照有关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