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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05号
发布时间:2023-02-13 09:46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05号

  山西中联创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27AL0K

  地  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晋阳街乐沺巷3号国安大厦B座6层6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慧玲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编制的《芮城县西陌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芮城县西陌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西陌镇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山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芮城县西陌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专家组意见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责令你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