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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09号
发布时间:2023-03-10 09:51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09号

  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1686274806K

  地址:临猗县南环路以北209国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鹏云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筛查发现的违法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0日、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90吨锅炉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中“基准氧含量6%”的规定设置,实际基准氧含量设置为9%,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3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3月3日会议研究,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

  2.责令你单位加强日常管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