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bodog官网,bodog88官网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双公示内容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08号
发布时间:2023-03-10 09:50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08号

  运城市亚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7233584XH

  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十里铺村南(南风集团钡业分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解建虹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2020年12月在转炉废气排放口(DA001)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于2021年1月底,完成在线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环保部门联网,但至今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关于运城市亚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联网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

  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改正,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30日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