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bodog官网,bodog88官网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双公示内容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49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7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49号

  任夏雷: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0092

  住址: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小庄村顺安街67号 

  2023年8月15日,接到国控点包联工作专班组转办的“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清源楼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过程中冒黑烟”的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庙风西路34号的运城市盐湖区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清源楼工程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正在使用车辆牌号为3-GA610951的轮式装载机进行沙土转运作业,执法人员委托山西冠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轮式装载机排放尾气进行了现场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7.93m-1、7.49m-1、7.37m-1,平均值为7.60m-1,排放限值0.80m-1,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8月15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从事施工的主要设备、现场施工情况、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情况的事实);

  2、2023年8月15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7张以及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你从事施工的主要设备、现场施工情况、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情况的事实);

  3、2023年8月15日由委托代理人杨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4、2023年8月15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的《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运政通〔2020〕2号)1份(证明你使用的车辆牌号为3-GA610951的装载机施工地在禁用区范围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三类排放标准(Pmax<37,排放限值0.80m-1));

  5、2023年8月15日由山西冠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20230815JC121241(证明你使用的车辆牌号为3-GA610951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尾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三类标准);

  6、2023年8月15日,由山西冠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以及检验操作员李玉朗、秦立伟上岗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检验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操作员李玉朗、秦立伟具有检测资格,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41号),告知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力,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