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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48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6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48号

  任保顺:

  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233

  住址:山西省闻喜县东镇镇东姚村6-378号

  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对闻喜县开展联动执法检查的通知》(运环执法〔2023〕47号)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对闻喜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发动机编号为0170877272H的叉车进行叉装钢材作业时,存在冒黑烟现象,涉嫌使用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8月10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在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分公司进行叉装钢材作业时,使用发动机编号为0170877272H的叉车,存在冒黑烟现象的事实);

  2、2023年8月10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8张以及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你使用发动机编号为0170877272H的叉车进行叉装钢材作业时,存在冒黑烟现象的事实);

  3、2023年8月10日你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本人身份信息);

  4、2023年8月10日闻喜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分公司提供的《散装仓加工制造安装合同书》(编号:TY20230531)(证明你负责闻喜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分公司散装仓加工制造安装工程)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50号),告知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力,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会议研究,依据《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不得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你“使用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