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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45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4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45号

  河津市瑞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5613182036

  住所:河津市僧楼镇北午芹村北

  法定代表人:武洋涛

  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对河津市开展联动执法检查的通知》(运环执法〔2023〕42号)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矿渣)露天堆放、没有全密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7月27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原料矿渣露天堆放、没有全密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事实);

  2、2023年7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3、2023年7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3年7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和原料应当全密闭);

  5、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6、2023年8月2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由于三年疫情原因,生产经营困难,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教育、惩戒相结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行政处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予以低限取值。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原料(矿渣)露天堆放、没有全密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