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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46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5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46号

  稷山县蓝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715911772Q

  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清河镇马场

  法定代表人:陈青改

  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对稷山县开展联动执法检查的通知》(运环执法〔2023〕45号)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山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8月2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山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2023年8月2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1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4、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6、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行业);

  7、2023年8月2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的《山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为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现已编制应急预案并上报,为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教育、惩戒相结合,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低限取值。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山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