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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50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7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50号

  山西华昌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7885324826

  地  址:稷峰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马忍锁

  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对稷山县开展联动执法检查的通知》(运环执法〔2023〕45号)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泥储存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采取仓式封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2、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2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污泥储存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采取仓式封闭的事实);

  4、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污泥储存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采取仓式封闭及主要污染物种类);

  5、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查询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事业单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会议研究认为,鉴于你单位经营困难,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完成,为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教育、惩戒相结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行政处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予以低限取值。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对你单位“污泥储存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采取仓式封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