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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51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8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51号

  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复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3728184500D

  地  址:闻喜县礼元镇行村第三居民组

  负责人:潘宏智

  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对闻喜县开展联动执法检查的通知》(运环执法〔2023〕47号)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尿基高塔造粒复合肥生产线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入造粒塔下料口,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8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2、2023年8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3、2023年8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4、2023年8月10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尿基高塔造粒复合肥生产线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入造粒塔下料口、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事实);

  5、2023年8月10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尿基高塔造粒复合肥生产线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入造粒塔下料口的事实);

  6、2023年8月10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

  7、2023年8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已整改完成)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4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完成,为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教育、惩戒相结合,对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予以低限取值。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对你单位“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