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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52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9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52号

  新绛县康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MA0GYTGC6M

  地  址:新绛县煤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根立

  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新绛县开展联动执法检查回头看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污许可证规定大气排放口为马蹄焰炉窑废气排放口(DA001),实际建设有3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1#新型蓄热式马蹄焰窑出料口产生的废气未全部收集,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8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2、2023年8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4、2023年8月9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6张、影像光盘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建设有3个废气排放口;1#新型蓄热式马蹄焰窑出料口产生的废气未全部收集的事实);

  5、2023年8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废气类别);

  6、2023年8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绛县康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车间生产记录(证明你单位生产时间)。

  7、2023年8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4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会议研究,你单位为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完成,为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教育、惩戒相结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行政处罚在自由裁量范围予以低限取值。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

  合计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