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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53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0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53号

  稷山县敬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MAOHHM2F02

  法定代表人:贾善荣

  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蔡村乡蔡村南

  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对稷山县开展联动执法检查的通知》(运环执法〔2023〕45号)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北侧物料(砂土)露天堆放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8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2、2023年8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4、2023年8月3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物料砂土露天堆放未密闭的事实);

  5、2023年8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稷山县敬华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万立方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稷山县敬华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万立方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建设封闭式结构料场);

  6、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事业单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5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为小微企业,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为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教育、惩戒相结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予以低限取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对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 ”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