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bodog官网,bodog88官网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双公示内容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54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0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54号

  新绛县金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57845843XJ

  住  所:运城新绛县古交镇上院村

  法定代表人:荣春兰

  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新绛县开展联动执法检查回头看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库东侧、南侧门帘卷起,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8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2、2023年8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10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及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单位原料库东侧、南侧门帘卷起,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措施的事实);

  4、2023年8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为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5、2023年8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绛县环保局关于新绛县金鼎建材有限公司天然气加热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函字〔2018〕13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原料库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6、2023年8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受三年疫情冲击,经营困难,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为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教育、惩戒相结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低限取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