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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1 15:50

  (运开劳人仲案字〔2023〕第195号裁决书公告)

  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改改货运部:

  本委受理王芳、闫昊然、闫鹏辉、闫麦绪、张委香与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已于2023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运开劳人仲案字〔2023〕第19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王芳全部仲裁请求;

  二、驳回申请人闫昊然全部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闫鹏辉全部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闫麦绪全部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张委香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你可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空港南区裴相路,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楼劳动监察保障中心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359-2597200)。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运开劳人仲案字〔2023〕第195号裁决书公告.pdf